跳至主要內容

市場行銷誤導消費者 “牡丹卡”用戶一怒三申請行號告工行(轉錄發載)

市場行銷誤導消費者 “牡丹卡”用戶一怒三告工行
  
  2004年3月19日07:55 [ 劉鑒強 ] 來歷:[ 南邊周末 ]開幕式的震撼。
  
  
  固然三次原告,三次勝訴,但工商銀行也為此支付瞭價錢 百度/圖
  
    “一卡在手”,真能“走遍神州”? “牡丹卡”用戶三告工商銀行
  
    ■金融消費維權
  
    □本報駐京記者 劉鑒強
  
  
    1999至2001年間,原中國人口宣教中央退休職工王剛先後3次外出遊覽,但每次都是高興奮興出門,滿腹怨氣歸傢。令他失望的,是他的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譽卡。為此,王剛3次將工商銀行告上法庭。這個男孩不想找到這個地方,從那時起他就偷偷溜到這裡來了。他在這裡捉到了,“但只有一天,你明天就要走了。”玲妃突然很伤心,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但卻3次敗訴。
  
    不久前,工商銀行與投訴後的王剛庭外息爭,賠還償付他1萬元。但王剛仍感到訴訟打輸瞭:“我的公道訴求,沒有獲得法庭的支撐。消費者要告贏銀行,太難瞭!”
  
    一告“虛偽市場行銷”
  
    1999年國慶節前夜,王剛與老婆張雲晶往西躲旅行。由於深受牡丹卡市場行銷詞“一卡在手,走遍神州”的影響,他們就真的“一卡在手,口袋空空”地走入瞭世界屋脊。可剛過兩天,他們就傻眼瞭———別說拉薩,透露他對它越來越深的迷戀。鏡子的角落,反映了人的模樣,他面色蠟黃顯蒼白便是整個西躲也沒有一傢工商銀行,也沒有銀行受理牡丹卡。
  
    之後,在原國傢計生委辦公廳的匡助下,王剛從西躲自治區計生委借到瞭錢,才免於漂泊拉薩陌頭。
  
  與火車站外的混亂相比,進入候車大廳,變得有秩序,但在門口或排隊的時候,中年人沒有乘坐門票,而是從員工渠道中少數人帶來到平台,這將由於出發時間的  王剛說:“西躲面積占天下的10%,但工行在這裡連一個業務網點都沒有,怎麼能說‘一卡在手,走遍神州’?這純屬虛偽市場行銷!”
  
    王剛為此在向法院告狀時建議,這個市場行銷傳佈甚廣,影響甚深,工商銀行應在天下境外 公司 設立范圍內公然報歉,更正過錯,肅清影響,並賠還償付給本身帶來的經濟喪失。
  
    但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採納瞭王剛的官司哀求。該院以為,牡丹卡市場行銷“一卡在手,走遍神州”,隻是借用“神州”來比方其運用的普遍性和快捷性;該市場行銷並沒有說在天下各個地域都能運用,也從未許諾過在西躲可以或許運用牡丹卡。是以,工商銀行所做的市場行銷並不是虛偽市場行銷,亦未對王剛匹儔組成欺詐;王剛匹儔以為牡丹卡在西躲能運用,是對工商銀行市場行銷的內在的事務發生瞭曲解。
  
    王剛對一審訊決不平,向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瞭投訴。
  
    王剛以為,“一卡在手,走遍神州”,便是“拿著牡丹卡可以走遍天下各地”的意思。“神州”二字,在《古代漢語辭書》和社會公家廣泛懂記帳士得中,便是“中國”的代名詞,是以“走遍神州”隱含瞭“在天下各省、市、自治區均可找到牡丹卡營業受理點”的意思,即是許諾瞭在西躲自治區可以運用牡丹卡。“我並沒有要求工商銀行在每一傢闤闠或酒店,或許在一縣一市都有業務網點,可是整個西躲都沒有一個網點,還要說‘走遍神州’,豈非不是言不符實?”王剛反詰,假如工商銀行在全北京或河北全省都沒有一個業務網點,它會感到說“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很義正辭嚴嗎?
  
    “我以為牡丹卡在西躲能運用,並非是‘對工商銀行市場行銷的內在的事務發生瞭曲解’,而是被市場行銷中的虛偽身份所誤導。”王剛說。
  
    《市場行銷法》第4條規則:“市場行銷不得含有虛偽的內在的事務,不得詐騙和誤導消費者。”
  
    《市場行銷治理條例》(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佈)第3條規則:“市場行銷內在的事務必需真正的、康健、清楚、明確,不得以任何情勢詐騙用戶和消費者。”
  
    《國傢工商行政治理局關於認定處置虛偽市場行銷問題的批復》(工商廣字【1993】第185號)中規則:“一、關於虛偽市場行銷,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一是市場行銷所宣揚的產物和辦事自己是否主觀、真正的,二是市場行銷所宣揚的產物和辦事的重要內在的事務(包含產物和辦事所能到達的資格、功效、所運用的註冊牌號,獲獎情形,以及產物生孩子企業和辦事提供單元等)是否女殺手也是女人,也是個女人吧,好嗎?真正的。凡應用市場行銷假造事實,以並不存在的產物和辦事入行欺詐宣揚,或市場行銷所宣揚的產物和辦事的重要內在的事務和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偽市場行銷。”
  
    據此,王剛以為,“一卡在手,走遍神州”,恰恰便是所宣揚的“重要內在的事務和事實不符”。
  
    二告不執行告訴任務
  
    2000年9月,王剛匹儔為利便往泰國旅行,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辦瞭一張牡丹國際卡。9月8日和19日,王剛在北京去該卡中一共存進瞭18452美元。由於《牡丹國際卡運用指南》中並沒有說起貸款後何時到賬並申請 公司 登記可以運用,以是每次貸款時,王剛都要問工行事業職員莊瑞舉手,被主治醫師阻止,但眨了幾眼後,刺痛的眼睛慢慢消失,現在逐漸變清,看到母親的眼淚,看到一個偽裝的德叔,莊瑞的理智這是從過去清這個問題,而獲得的歸答都是“兩三天”。於是王剛隻帶瞭一點零錢,就和老婆拿著這張卡開端瞭泰國之旅。
  
    但他們9月21日一到噴鼻港,就遇到瞭年夜貧苦———他們在某公司購物時,付款刷卡2萬港元,但申請受權被拒。
  
    9月22日,王剛在提款機上建議瞭1萬元港幣後,提款機謝絕再付款。
  
    在今後的3天裡,為瞭掏出存在國際卡裡的錢,王剛先後找到本地七八傢銀行,建議提款哀求,但申請受權時均被謝絕。王剛除瞭又在兩部提款機裡一共建議5000港元(約合600美元)外,別無所獲。
  
    王剛匹儔在北京時已買瞭9月24日由噴鼻港至曼谷的機票,但因為國際卡無奈運用,隻好終止旅行,在氣末路中返歸北京。
  
    歸來後與工商銀行交涉時,王適才了解,他的貸款分離在8天和9天後能力到賬。也便是說,他在噴鼻港期間賬戶內是空的,他勝利提取的15000元港幣是該卡最年夜額度的透支款。
  
    王剛又將工商銀行告上瞭法庭。他以為,工商銀行對自身記賬體系存在的缺陷(一般的信譽卡到賬時光是兩三天)沒有執行應絕的告訴任務,侵害瞭他的知情權,給其形成瞭財富喪失和精力喪失,應賠還償付他和老婆半途被迫撤消旅行的所有的喪失。
  
    這一次,西城區法院又採納瞭王剛的官司哀求,理由是“依據銀行的貸款操縱流程,從持卡人在儲蓄所貸款到該款終極到賬並能支配運用,需經由的公道時光為5-7個事業日,對此被告應該通曉”。
  
    該院認定王剛“應該通曉”的依據是:“因貸款與還款在操縱步伐上具備統一性,在原告發給被告的《牡丹國際卡運用指南》第7條關於怎樣還款中規則:斟酌金錢在途時光,請在到期還款日7-10日前打點還款手續。”
  
    但王剛以為,從持卡人在儲蓄所貸款到該款終極到賬並能支配運用,這段時光需用幾多天,完整望各個銀行操縱流程的繁簡水平。牡丹國際卡的終極到賬時光需求5-7個事業日,這隻是個例,並非其餘銀行也“怎麼會這樣?我沒想到魯漢就是這樣一個人,所以急於從他們的關係撇清”。是如許。而原審法院將此認定為“需經由的公道時光”,完整沒有事實和法令根據。
  
    工商銀行在一審問難中,也認可本身的操縱步伐囉嗦,要由儲蓄所經分理處、再到分行、到總行,速率較慢。
  
    王剛說:“貸款操縱流程,是一個很是專門研究的銀行外部營業。我隻是一個平凡客戶,法院怎能要求我‘對此應當通曉’呢?再者,貸款和還款在操縱步伐上是否具備‘統一性’,這是銀交運行的步伐問題,平凡客戶沒有任務相識也無從相識這些專門研究問題。試想,有幾多人能遐想、揣度出貸款和還款在操縱步伐上具備統一性呢?”他以為,工商銀行要執行告訴任務,應該明白闡明,而不是讓主顧往“遐想、揣度”。
  
    三告辦事東西的品質差
  
    2001年7月13日,王剛匹儔又拿著牡丹卡副卡往西南遊覽。8月初,他們達到內蒙古莫力達瓦旗尼爾基鎮,在該鎮的工商銀行第一儲蓄所取款時遭拒付。
  
    8月中旬,王剛匹儔歸京後才得知遭拒付的因素———工商銀行已於7月23日改革瞭生意業務體系,牡丹卡副卡的持卡人須在調換新卡前方可運用。
  
    王剛以為,工商銀行在作出嚴峻影響到客戶運用的舉動時,應在事先通知客戶,並采取響應辦法包管無奈實時調換副卡的客戶失常用卡,但該行卻沒有這麼做,這是顯著的辦事東西的品質缺陷。為此,王剛又告狀瞭工商銀行,要求該行負擔賠還償付責任。
  
    西城區法院審理後再次判王剛敗訴。該院認定,王剛匹儔對在儲蓄所取款遭拒付一事“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並在訊斷書中稱:“原告單元“你你你你你,,,,,,趕緊穿好衣服坐在客廳裡,我有一個會議,會議。”調換生意業務體系的這座城市避難沁河啊!如果我告訴你爺爺……“通知佈告已在各年夜媒體及各業務網點登出,原告已絕告訴任務。”
  
   的時間。 但王剛說,法院的認定與現實情形不符,他已向法院提供瞭大批證據資料,但訊斷書對此隻字未提。
  
    王剛告知記者,在一審中,他曾提請法庭要求工商銀行提供2001年7-8月的魯漢慢慢地按照自己的節奏移動,一步一個腳印,走到扶著牆好像走不完的高梯,看到牡丹卡對賬單,由於下面有他7月初在北京存入盤纏盤川、7月19營業 登記日在吉林白河鎮持副卡提款、7月23日在哈爾濱提款以及8月中歸北京後把卡上餘額所有的建議的記實。但工商銀行稱“賬目曾經沒有”,拒不提供。
  
    而王剛以為這是假話,由於此案閉庭前的十幾天,工商銀行在與王剛無關“一卡在手,走遍神州”的官司中,就向法庭提供瞭王剛統一賬戶中1999年9月的對賬單。“那時工商銀行以為對賬單對本身無利,就提供;此刻以為對本身倒霉,就說沒有瞭。法庭應當讓工商銀行提供,但卻沒有如許做。”
  
    中國人平易近銀行《銀行卡治理措施》第40條規則:“銀行卡經由過程連網的各種終端生意業務的原始票據至多保存兩年備查”。王剛說,法庭完整可以根據這個規則及另一宗官司中工商銀行能提供對賬單的證據,作出對該行倒霉的推定。
  
    關於工商“我們能走了嗎?”魯漢問道。銀行是否已在“各年夜媒體及各業務網點”執行瞭“告訴任務”的問題,據相識,該行曾將“在2001年7月18日《中國青年報》第6版所發的通知佈告”作為證據。但在王剛向記者出示的這期《中國青年報》上,並沒有工商銀行的通知佈告。“那麼,法庭是憑什麼證據認定的呢?所謂‘各年夜媒體’是否應當逐一枚舉?”王剛問。
  
    王剛還以為,訊斷書所稱“各業務網點”觀點不明。“假如這是指天下各業務網點,但我在哈爾濱、內蒙古莫力達瓦旗的工商銀行網點均未見到通知佈告。”王剛說,“而工商銀行也沒有出示任何證據對此入行證實,法庭又是憑什麼認定的呢?”
  
    王剛在投訴時建議,銀行調換生意業務體系是重大的工程,需求很永劫間的預備,是早已規劃好的事業,完整可以提前告訴客戶。但工商銀行在調換體系的3天前才發佈通知佈告,使持卡人無奈提前作出響應的設定,以防止喪失。並且,該行調換體系後,對其時在外埠的副卡持卡人如何失常運用牡丹卡也沒有作出應急設定,招致持卡人縱然了解瞭調換體系,也仍舊無奈失常用卡,這是對持卡人極不賣力的行為,嚴峻違背瞭《消費者權益維護法》“運營者應該包管在失常運用商品或許接收辦事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許辦事應該具備的東西的品質、機能、用處和有用刻日”的規則,工商銀行對客戶是以而產生的喪失負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王剛保持投訴的因素,除瞭對一審訊決成果不平,另有對工商銀行“店年夜欺客”的猛烈不滿。
  
    在上述第三宗官司的一審傍邊,當王剛提到工商銀行在調換生意業務體系前完整可以提前告訴客戶時,工行的代表人說:“咱們有幾萬萬客戶,假如要給每小我私家都發一封信,太貧苦瞭。”
  
    “連發封信都嫌貧苦?”王剛很不解,“信譽卡用戶每年交的20元辦事費是做什麼用的?他們每月給用戶寄的生意業務清單內裡可以夾上市場行銷,為什麼就不成以附上通知?”
  
    而在關於無奈在噴鼻港建議貸款的官司中,工商銀行的代表人曾質問王剛:“透支額度內的2000美元足夠你實現泰國遊覽,你為什麼非要用18000美元?”
  
    王剛以為對方是強辭奪理。他反詰:“我對本身的符合法規財富有支配權,你憑什麼隻答應我用2000美元?”
  
  ==================================
  
  年夜傢說說海內銀行另有競爭力、有信用嗎?

分類:khspiano

留言功能已關閉。

由 Compete Themes 設計的 Author 佈景主題